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以下担保合同:(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济南历城支行”)于2025年3月25日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冶科所”)在建设银行济南历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5,000万元担保。(2)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于2025年3月25日签署的《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风云体育注册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2,000万元担保。(3)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济南章丘支行”)于2025年3月 25日签署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邮储银行济南章丘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500万元担保。(4)公司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济南分行”)于2025年3月25日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日照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5,500万元担保。(5)公司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谷支行(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蓝谷支行”)于2025年3月25日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宝鉴”)在青岛农商行蓝谷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3,800万元担保。(6)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禹城支行”)于2025年3月 25日签署的《小企业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禹城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机械”)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5,000万元担保。(7)公司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禹城支行”)于2025年3月25日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4,000万元担保。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并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建设银行济南历城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邮储银行济南章丘支行、日照银行济南分行,为青岛宝鉴在青岛农商行蓝谷支行、为宝泰机械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及为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均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其中为济南冶科所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为青岛宝鉴新增担保额度为10亿元,为宝泰机械新增担保额度为2亿元,为新园热电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亿元
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 本情况 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南市章丘区圣井工业园(圣 茂 00万元人民币 1年4月29日 货运;研究、制造、自销: 口业务。 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用中国等途径查询,济南冶
注:上表中为济南冶科所合并报表财务数据。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经营范围: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钢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生产、销售;大型锻造及新能源用锻钢坯料、铸钢件、有色金属及合金铸造(以上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除外)生产、销售;废钢、废合金(不含危险废物)收购;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出版物进口)。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工业民用供热,压缩空气(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硬质合金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投资”)持股10%。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条件: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开始计算。(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生效条件: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信贷专用章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4、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中贷款还款方式采用分期偿还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生效条件: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4、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建设银行济南历城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邮储银行济南章丘支行、日照银行济南分行,为青岛宝鉴在青岛农商行蓝谷支行、为宝泰机械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及为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是为了保障上述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其中济南冶科所、青岛宝鉴、宝泰机械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新园热电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风云体育注册其他股东众益投资因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金融机构要求的资质,因此不进行同比例担保。为保障公司利益,由被担保方新园热电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7.42亿元,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0.89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5.59%。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1、公司与建设银行济南历城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 3、公司与邮储银行济南章丘支行签署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日照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