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水泥、化工、材料等重点行业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设备及软件投资额不低于万元。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设备及软件投资额不低于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2〕83号)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单个建设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已建成并通过重庆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创新示范智能工厂认定且未获得重庆市、万州区建设补助的项目给予认定奖励,重庆市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创新示范智能工厂给予80万元奖励,重庆市数字化车间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2〕83号)
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改扩能,对设备及软件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扩能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技改扩能项目补助升规后予以兑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2〕83号)
继续实施《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万州府办发〔2021〕50号),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创新成果应用、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重大创新产品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2〕83号)
在万州经开区内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集中规划建设以创新创业孵化、承接分散企业入园为主的中小企业园。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原则,分批次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在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工业发展平台专项,用于万州经开区外中小企业集聚区、农副产品加工园、楼宇产业园等工业发展平台建设。
六、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税费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纳米(含),风云体育平台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执行期限暂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风云体育平台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二)政策内容对国家鼓励的线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二)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执行期限暂无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
号)(二)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